蚌埠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评选表彰办法
根据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蚌埠学院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集体活动,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综合测评成绩居班级前25%之列,且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无不及格科目。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个人卫生习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
4.学年内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二)优秀学生干部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集体活动,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2.积极主动做好所承担的社会工作,在各项活动中发挥学生干部组织才能和先锋模范作用,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师生好评;
3.严于律已,热心助人,能够正确处理与周围同学的关系;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
5.综合测评成绩居班级前40%之列,无不及格科目;
第二条 评选范围和比例
(一)三好学生
1.三好学生的评选对象为取得蚌埠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2.校级三好学生比例为班级学生数10%,省级三好学生评选比例按上级下达的指标执行;具体指标按年度另行下达。
3.省级三好学生从校级三好学生中择优产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1.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对象为取得蚌埠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干部;
2.优秀学生干部担任学生干部时间不少于一学年;
3.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总数20%。
第三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学生本人对照评选条件,向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如实介绍各方面表现情况。
(二)班级推荐。班级对照评选条件,认真核查申请学生的申报条件,提出初步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审查。
(三)学院审查。学院按照评选条件,对班级提出的初步名单进行审查,提出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四)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对学院上报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提出获奖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定。
(五)学校审定。学校召开评奖评优领导小组会议对学生处提出的获奖建议名单进行评定,确定获奖名单。
第四条 表彰奖励
(一)学校下达“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表彰决定,授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二)评优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蚌埠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表彰办法》同时废止。